江西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3民初1589号 申请人:***,女,199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申请人:***,男,199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申请人:***,女,194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以上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官园里**愉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918284236。 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停放在大余县南安镇新华村停车场的车牌号为赣B×××**号车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为30000元。申请人***、***、***同意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19360107350000000008)提供担保,保单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西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停放在大余县南安镇新华村停车场的车牌号为赣B×××**号车,保全价值为30000元,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