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91执14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8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安徽金百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民终1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金百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690元【其中租金损失58200元,案件诉讼费2050元,执行费81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2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