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百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海恒工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4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包执字第03094-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百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海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在执行安徽金百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海恒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5万元、利息86987元(以5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2013年2月26日起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诉讼费1724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8942元,合计6631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5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安徽海恒工贸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6631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5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