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百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金百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海恒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11执恢1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百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意大利工业园内4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634473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海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749830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在执行安徽金百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海恒工贸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5万元,诉讼费11940元、保全费4500元、公告费8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7900元合计575140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2400.21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詹天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