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24民初121号
原告:福建瑞成建筑垃圾地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省府路1号金皇大厦一层东面102103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60360366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福建省华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白樟镇白樟街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060390960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瑞成建筑垃圾地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华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瑞成建筑垃圾地材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瑞成建筑垃圾地材运输有限公司以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瑞成建筑垃圾地材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5元,减半收取计1002.5元,由福建瑞成建筑垃圾地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