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华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24民初1352号
原告:***,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树,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华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白樟镇白樟街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060390960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华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1元,减半收取计113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