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福安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福建省某某林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4民初226号
原告:福安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2202345231533A,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街道棠兴路806号。
负责人:谢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荣。
被告:福建省***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060390960D,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白樟镇白樟街47号。
法定代表人:杨秀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安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与被告福建省***林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福安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安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以已收到被告福建省***林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的利息款4796.97元,本案纠纷双方已自行解决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安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安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余宜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