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4民初2562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文彬,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冰,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白樟镇白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060390960D。
法定代表人:杨秀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州市仓山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则徐大道东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104488215936R。
负责人:陈华。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林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环境卫生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3.4元,减半收取计265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 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 海
书 记 员 寇雅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