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某某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4民初340号
原告:***,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霞,福建建达(马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060390960D,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白樟镇白樟街47号。
法定代表人:杨秀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计52.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余宜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潘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