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乾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25执1264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四川乾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岷江路世纪花园****。法定代表人:何玉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法定代表人:唐琳,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四川乾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3民终19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质保金61030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900元、财产保全费3920元。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2.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裁定冻结已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3民终1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云

审判员 黄 斌

审判员 赵小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智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