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268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中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李宗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蒲璇,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四川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唐琳。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15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19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25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30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了南充市中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实施了如下行为。
1、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2021年6月4日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仕伟、***、***名下的财产信息,于2021年3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仕伟、***、***名下的银行存款,金额较小,未扣划。
2、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现已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何琼秀有住房一套,已进行查封,属于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3、从公安部车辆反馈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所有的川RT992车辆已进行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
4、从南充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明,被执行人何仕伟、***、***无缴纳有住房公积金。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对被执行人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本金金额146800.00元(未包含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和其他费用),已实现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金额146800.00元(未包含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和其他费用),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 涛
审判员 陈 鲲
审判员 桂芳彪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 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