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325民初1892号

原告:四川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235038R。

法定代表人:唐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庆辉,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何灿培,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四川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灿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庆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灿培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被西充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款658612元及利息5967.50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西充坚峰建材有限公司诉三被告及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3民终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向西充坚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59554元,原告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生效后三被告未履行,西充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21年1月26日和2021年4月21日强制在原告银行账户扣划624986元和33626元,合计658612元。原告为维护其权益,特诉至贵院行使追偿权,请秉公而断。

被告***、***、何灿培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四川金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充县项目,被告***、***、何灿培三人合伙挂靠四川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名义承建了该项目5-8号楼,因工程所需在西充坚峰建材有限公司处购买商砼,因未及时支付货款,西充坚峰建材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何灿培及四川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至本院,本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了(2019)川1325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反诉原告)***、***、何灿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西充坚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59554元,并从2019年3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二、限被告(反诉原告)***、***、何灿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西充坚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三、限(反诉被告)西充坚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何灿培支付10000元;四、驳回西充坚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何灿培的其他诉讼请求。另决定本诉案件受理费344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西充坚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80元,由***、***、何灿培负担40000元。其后被告***、***、何灿培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川13民终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5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限***、***、何灿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西充坚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59554元,并从2019年3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限西充坚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何灿培支付10000元”;二、四川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债务相互品迭后的金额承担连带责任;三、撤销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5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即“限***、***、何灿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西充坚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驳回西充坚峰建材有限公司与***、***、何灿培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西充坚峰建材有限公司及***、***、何灿培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44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西充坚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何灿培、四川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何灿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480元,***、***、何灿培、四川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前述两份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本案现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本院已于2020年7月31日、2020年9月17日扣划了原告四川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内的存款五笔共计660534.05元,已由西充坚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领取。原告四川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被西充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款660534.05元,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川1325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何灿培在该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四川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660534.05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川1325执恢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四川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2×××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4986.00元,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1)川1325执恢2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划拨四川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2×××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626.00元,两笔款项合计658612元,此款已由西充坚峰建材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4日、2021年5月6日在本院领取。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何灿培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挂靠嘉益公司承建了涉案工程,已产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325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川13民终53号民事判决书均认定被告***、***、何灿培系合伙关系,由被告***、***、何灿培承担货款的直接支付责任,原告四川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只是基于与被告***、***、何灿培的挂靠关系而承担了连带责任,在(2019)川1325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川13民终5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何灿培本应遵循诚信、公平、守法原则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四川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外承担了连带责任清偿后,对内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向应承担直接支付责任的责任人即被告***、***、何灿培追偿。本院在执行西充坚峰建材有限公司与***、***、何灿培、四川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在原告四川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扣划了658612元并向西充坚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因此被告***、***、何灿培应向原告四川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658612元。因三被告未及时履行,导致人民法院扣划了原告银行存款,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此损失应从人民法院在原告账户内扣划之日起以所扣金额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本金清结之日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何灿培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四川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658612元,并支付以本金624986元、33626元为基数,分别从2021年1月26日、2021年4月2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的资金占用利息至本金清结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结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46元,减半收取5223元,诉讼保全费3820元,合计9043元,由被告***、***、何灿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李 兴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