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大承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天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区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民初1759号
原告绵阳市大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
法定代表人米新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天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安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绵阳市游仙区人民医院,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
法定代表人曹世杰,该院院长。
原告绵阳市大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天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区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绵阳市大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8元,由原告绵阳市大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