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1民初3920号
原告:马鞍山联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90161006M。
法定代表人:黄再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马鞍山源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当涂县塘南镇庄桥路富民大道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05445801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原告马鞍山联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源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原告马鞍山联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联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鞍山源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联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马鞍山联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