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四川富安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三台县民营经济开发区(马家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富安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20)川0722民初46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次执行中,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四川富安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我院涉及多个执行案件,暂无法执行。被执行人**名下也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网络公开。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杰
书 记 员 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