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安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富安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22执110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1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四川富安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民营经济开发区(马家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731627763X。

法定代表人:宋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富安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川0722民初35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富安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要求四川富安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496139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四川富安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四川富安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被本院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外公布。以上执行措施已经告知***,其认可本院的调查,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线索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富安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次***实现债权0元。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富安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和身份证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曾 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谭 钧

书 记 员  刘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