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圣泰建设有限公司

梓潼县兴隆建材租赁站与某某,绵阳圣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20民初5164号之一
 
原告:梓潼县兴隆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经济开发区(汉江医院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25MA65NUM778。
经营者:陈龙志,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芳,重庆墨尔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万鹏,重庆墨尔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圣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小康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592787563T。
    法定代表人:何 勇,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梓潼县兴隆建材租赁站与被告绵阳圣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梓潼县兴隆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绵阳圣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梓潼县兴隆建材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梓潼县兴隆建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绵阳圣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1.57元,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费2114.38元,合计5155.95元,由原告梓潼县兴隆建材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弋  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鲍柏凤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