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5民初1881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绵阳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东河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795837719D。
法定代表人:谢先佑。
被告:绵阳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五丁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MA6243NL81。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
第三人:绵阳圣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小康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592787563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绵阳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以及第三人绵阳圣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被告绵阳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以及第三人绵阳圣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杨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蕾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