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623财保48号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绵阳信源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绵阳市信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绵阳信源通信有限公司、绵阳市信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四川省绵阳市城区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担保人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以小型汽车提供担保。2016年12月5日,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绵阳信源通信有限公司、绵阳市信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进行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绵阳信源通信有限公司、绵阳市信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四川省绵阳市城区范围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二、对担保人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所有的小型汽车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O一六年十一二月六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