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信源通信有限公司

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绵阳信源通信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3798号
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59号8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056061259Y。
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信源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绵山路24号越秀苑C-2-2-1号。
法定代表人:杨治均。
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信源通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绵阳信源通信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绵阳信源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25元,由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奂思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何君理
书 记 员 龚 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