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执1889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信源通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民终194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66106元(执行费:87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阳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