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新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21921号
原告: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铝城大道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45960840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乡雪,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新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渝大道68号新科国际广场4栋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536286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4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962元,由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 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陈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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