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财保8号
申请人:南岸区***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
经营者:***,男,汉族,1974年11月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申请人:重庆新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岸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重庆新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岸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6月4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新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12执保1034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查封、冻结、扣押了被申请人重庆新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因南岸区***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起诉,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执行。现被申请人重庆新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该案判决驳回申请人南岸区***建筑设备租赁站的诉讼请求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重庆新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新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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