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7775号
原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恒通津都海岸东部新城顺江路73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68257128D。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重庆新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68号68号新科国际广场4栋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536286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新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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