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4573号
原告:重庆市白峡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合川区狮滩镇白银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56455565M。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3659020XY。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0936124E。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中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街道科义路96号附3-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891366XO。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亲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工业园区南平组团(南平镇兴湖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345874977W。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亲禾预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云松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3NGE98。
被告:重庆新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68号新科国际广场4栋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536286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427140L。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中科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办事处三台山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59023828U。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白峡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中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亲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亲禾预制品有限公司、重庆新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中科置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白峡口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白峡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市白峡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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