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锦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新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20032号 原告:重庆锦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东林大道4号1幢2**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0KMA6X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方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68号新科国际广场4栋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5362864。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锦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新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锦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锦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黎 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