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4民初3885号 申请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利宁北街东侧河奇路北侧宏远紫御府47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产权证号:宁(2018)兴庆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产权产籍,保全价值1667024.80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产权证号:宁(2018)兴庆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产权产籍,保全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