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铁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渝05执保25号 申请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铁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昌元街道恒荣路64号附24号6幢2**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90CGX1。 法定代表人:**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003025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重庆铁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铁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464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2022)渝0108执保488号执行裁定,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40000元。2023年3月24日,被申请人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递交置换保全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2023)渝0108民初9908号之二民事裁定予以准许。同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108执保576号执行裁定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存款4640000元。一审判决后,上诉人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中,申请人重庆铁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保全措施即将到期为由提出续冻申请,请求对被保全的财产继续予以冻结。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2024)渝05民终197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的续行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续行保全申请已经本院(2024)渝05民终1973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应依法续行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存款464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续行保全的期限不超过前述期限。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 耀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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