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宏庆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省宏庆建筑有限公司、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与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宏庆建筑有限公司、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与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文书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申字第32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宏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南环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罡斗,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花板桥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滨州北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北海新区北海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宏庆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庆公司)、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商丘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四建公司)及滨州北海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认定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无效,就不应当认定分包合同中的3.2%的承包费有效。二、另案强制执行划拨中化四建公司的3175000元钢管、扣件架材租赁物赔偿款,本案将这些款项款从工程款中扣除错误。三、二审法院认定从工程款中扣除中化四建公司垫付两笔农民工工资986320.9元、1011042元错误。四、中化四建公司应对工程款和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欠付的工程最终要由中化四建公司承担,判决中化四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没有损害其正当权益。(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以及其他判决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应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宏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广厦商丘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和二审判决让广厦商丘分公司承担责任错误。虽然在广厦商丘分公司与中化四建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的签名,但***并不是广厦商丘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二、广厦商丘分公司申请再审的其他四点理由与宏庆公司再审申请理由相同。广厦商丘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关于广厦商丘分公司主张其不承担责任的问题。广厦商丘分公司主张,在广厦商丘分公司与中化四建公司所签合同上签名的***并不是广厦商丘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该主张依据不足。如果***不是广厦商丘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则其无权代表广厦商丘分公司签订涉案《工程分包合同书》。中化四建公司向广厦商丘分公司支付工程款以及将其从滨州北海新材料有限公司领取的材料交由广厦商丘分公司统一分配使用的事实,也与广厦商丘分公司的该项主张相矛盾。故广厦商丘分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宏庆公司、广厦商丘分公司主张中化四建公司应对工程款和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宏庆公司、广厦商丘分公司认为,如果按照合同相对性传统的审判理念审理,增加了诉累,浪费了司法资源,不符合司法为民的司法审判理念。司法为民应当以依法办案为基础,在本案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没有法律依据。宏庆公司、广厦商丘分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三、关于分包合同中约定的3.2%的管理费问题。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是合同中的结算条款,且广厦商丘分公司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分包的过程中,中化四建公司没有进行过实际管理,故宏庆公司、广厦商丘分公司关于不应收取管理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四、关于另案执行划扣钢管、扣件等租赁物赔偿款问题。2012年11月9日,***出具《承诺书》,同意中化四建公司代为支付租费。而中化四建公司要求退场的时间是2012年11月21日,在***出具承诺时,钢管、扣件等仍由宏庆公司、广厦商丘分公司占有使用,故宏庆公司、广厦商丘分公司在退场时,应当将钢管、扣件等移交给中化四建公司。现宏庆公司、广厦商丘分公司没有举出移交钢管、扣件的证据,主张不承担中化四建公司已经代为支付的费用,其主张不能成立。
五、关于二审法院认定垫付农民工工资问题。对于该事实,二审系依据生效判决作出的认定,理据充分。宏庆公司、广厦商丘分公司不服该认定,没有提交充分证据予以推翻,其主张亦不能成立。
综上,宏庆公司、广厦商丘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宏庆建筑有限公司、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方金刚
代理审判员杨卓
代理审判员郁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