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5民初2015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信刚,江苏多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江苏文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广通南路4号13幢。
法定代表人:陈应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文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阚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