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澄徐民初字第0038号-2
原告江阴市澄林绿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115628-7,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街道黄龙三村26幢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33000000000913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刀茅巷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澄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江阴市澄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浙江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澄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澄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36元减半收取111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18元(江阴市澄林绿化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澄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