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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创三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4105号 原告:北京君创三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39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MAOIH4MB1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103902453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君创三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北京君创三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北京君创三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君创三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84元,由北京君创三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 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