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津0118民初561号
原告: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坤澜境西苑配套公建2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公司的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对鸿坤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鸿坤公司给付**公司工程款289082.58元,并按全国银行业间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以289082.58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4572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鸿坤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初,**公司与鸿坤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鸿坤公司将理想城项目G3地块1、2组团零星工程发包给**公司施工,工程价款总计为289082.58元,在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清。**公司按鸿坤公司要求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公司没有按约给付工程款。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起诉,请求法院给予审理。
鸿坤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庭审中,**公司提交了《天津鸿坤理想城项目G3地块1、2组团零星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审批表等证据,鸿坤公司未出庭质证,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证据可以证实2022年鸿坤公司与**公司签订《天津鸿坤理想城项目G3地块1、2组团零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289082.58元,工程款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公司向鸿坤公司申请支付涉诉工程款289082.58元,鸿坤公司项目负责人于2022年8月5日在审批表中签字,确认同意支付上述工程款。
本院认为,**公司为鸿坤公司进行工程施工,现起诉要求鸿坤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公司与鸿坤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公司施工完毕后,鸿坤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款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合同中虽未载明具体的合同签订时间,***公司项目负责人已经在工程款支付审批表中签字确认同意支付涉诉工程款,因此鸿坤公司应当在确认之日(2022年8月5日)向**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现付款时间已经届满,鸿坤公司应当向**公司支付涉诉工程款289082.58元,故**公司起诉要求鸿坤公司支付工程款289082.58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公司起诉要求鸿坤公司支付利息,鸿坤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应当向**公司支付利息,利息应当以欠付金额为基数计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同时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公司与鸿坤公司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因此应当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现**公司起诉要求鸿坤公司自2022年8月5日起支付利息,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公司主张截至起诉之日利息数额为4572元,未超过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9082.58元、截至2023年1月16日的利息4572元及2023年1月16日后的利息(以289082.58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3元,保全费2020元,由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