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4民初98号
原告: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宏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高村镇公学道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宏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