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4民初1167号
申请人: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宏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高村镇公学道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宏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7,156.8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宏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156.8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056元,由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