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2破申19号 申请人: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 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以天津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天津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根据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12民初8162号、8164号、816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天津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0月31日前给付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18422461.65元、19058540.2元、19188147.3元工程款,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就鑫淼园项目、鑫诚园项目、鑫隆园项目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根据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的(2018)津0112执保28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天津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镇××街××号增3号房产。根据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的(2019)津0112执257号、258号、25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天津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三处财产,暂无法处置,终结执行程序。 被申请人天津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9日经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房地产业进行投资;投资咨询、劳务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天津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以天津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产目前不能变现,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不能清偿债务为由,主张天津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但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裁定书可以证明天津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暂无法处置,故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并非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债务。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天津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现有证据尚无法认定天津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故对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