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0223民初1447号
原告:天津辰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918(天津企成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6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云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云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天津鼎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华苑产业区工华道1号IT园4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氢装上阵(海东)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高寨镇金源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津辰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鼎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氢装上阵(海东)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天津辰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辰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系在案件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辰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辰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