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闽0305民初844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莆田市双信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港城建设(福建)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具体到本案中,福建省莆田市双信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港城建设(福建)有限公司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约定,“争议的解决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的有关程序进行仲裁裁决。”根据该约定,福建省莆田市双信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港城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先行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若福建省莆田市双信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不认可该仲裁条款,也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先行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该仲裁条款的效力。综上所述,福建省莆田市双信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福建省莆田市双信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退还福建省莆田市双信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德锋
人民陪审员 林国富
人民陪审员 蔡少翔
书 记 员 雷回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