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城建设(福建)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福建五行建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3执384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港城建设(福建)有限公司、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市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五行建工有限公司、福建港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年5月12日,本院作出(2019)闽0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6月23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2020年6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 本院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线上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轿车一辆,本院予以查封。发现被执行人莆田市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部分存款,本院予以冻结扣划并发放申请人。因被执行人福建港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对第三方莆田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莆田分公司、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享有债权,本院向第三方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执行部分到期债权,发放债权人。2020年11月11日,本院通过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莆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有无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2月1日,本院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住所。2020年12月16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2020年12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当执行条件成就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剑星 审判员  黄 生 审判员  张鹏程
书记员  倪益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