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城建设(福建)有限公司

某某与港城建设(福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429民初520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泰宁县。
被告:港城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涵江区国欢镇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91930185L。
法定代表人:林启生。
原告***与被告港城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
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
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
文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港城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港城公司支付项目工程
未付款9272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港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
2018年11月30日,***至港城公司结算,***挂靠港城
公司做泰宁县官江村2016年水毁公路修复工程项目工程款尚差
9272元,港城公司承诺2019年1月20日前支付工程款9272元。
至今港城公司未支付,为此***诉至法院。
港城公司未作答辩。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身份证复
印件1份、港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
印件1份、港城公司付款凭证1份、港城公司工程款拨付审批表
2份、官江村2016年水毁公路修复工程转账交易凭证1份、工
程款支付承诺书1份、施工合同1份、泰宁县大龙乡官江村民委
员会证明1份。港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
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认为,***提供的***身份证复
印件1份、港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
印件1份、港城公司付款凭证1份、工程款支付承诺书1份、施
工合同1份、泰宁县大龙乡官江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具有真实
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提供的
港城公司工程款拨付审批表2份、官江村2016年水毁公路修复
工程转账交易凭证1份,因该3份证据均系打印件,上面无相关
人员签名或单位盖章,真实性无法核实,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20日,港城公司与泰宁县大龙乡官江村民委
员会签订《施工合同》,港城公司承建大龙乡官江村2016年水
毁公路修复工程。该修复工程实际由***施工。2018年11月
30日,经双方结算港城公司尚欠***工程款9272元,港城公
司出具《工程支付承诺书》1份,书面载明:“官江村2016年
水毁公路修复工程项目,未付***工程款合计9272元。……
现承诺于2019年1月20日前,支付***工程款9272元。”
届期,港城公司未如约付款,***经催讨未果而成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港城公司所欠***工程款9272
元,有港城公司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承诺书、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要求港城公司支付工程款9272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可予支持。港城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对其缺席
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港城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
支付工程款92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550元,由港城建
设(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更新
审 判 员  江 红
人民陪审员  黄永爱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吴丽聪
书记员戴晓军
附:
一、判决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
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
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
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
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
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判后答疑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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