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85民初5170号
原告浙江上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南街道卦畈路429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显耀,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安市玲珑街道东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安市玲珑街道东山村。
负责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临安市玲珑街道东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临安市玲珑街道东山村。
负责人***,系该经济合作社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上水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安市玲珑街道东山村村民委员会、临安市玲珑街道东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上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176元,减半收取9588元,由原告浙江上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孟一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