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执799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自来水工程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李海江。
被执行人:九江泰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骆浩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商丘市自来水工程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商丘市自来水工程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
(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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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董俊杰
审判员 贾胜乐
审判员 郜运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尹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