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西洋装饰有限公司

***与河南鸿辉酒店有限公司、郑州市大西洋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81民初216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河南鸿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比干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市大西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颖河路嵩景花园北门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鸿辉酒店有限公司、郑州市大西洋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70元,减半收取计2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宋复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