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西洋装饰有限公司

***、河南鸿辉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81民初212-2号
申请人:张安强,男,汉族,1988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申请人:河南鸿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比干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闸。
被申请人:郑州市大西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颖河路嵩景花园北门东。
法定代表人:崔瑞霞。
被申请人:王敏,男,汉族,1972年6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张安强与被申请人河南鸿辉酒店有限公司、郑州市大西洋装饰有限公司、王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豫0781民初212号民事裁定,裁定保全三被告如下财产:对被申请人河南鸿辉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卫辉市支行存款(账号:17×××08)予以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大西洋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账号:21×××12)予以冻结;被申请人王敏(身份证号:)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存款(账号:62×××05)予以冻结,以上冻结期限1年;若三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无资金或者资金不足时,依次轮候对被申请人王敏名下丰田汽车一辆(车牌号:豫A×××××)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年;若不足时,对被申请人河南鸿辉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1、A2#,产权证号:20180000477;2、A3#,产权证号:2018000644;3、A1#楼101,产权证号:20180001214;4、A1#楼201,产权证号:20180001218;5、A1#l单元301,产权证号:20180001219;6、A1#1单元302,产权证号:20180001217;7、A1#楼401,产权证号:20180001215;8、A1#楼501,产权证号:20180001216;9、A1#楼601,产权证号:20180001220;10、A1#楼701,产权证号:20180001221;11、A1#楼801,产权证号:20180001213;12、A1#1单元901,产权证号:20180001212;13、A4#,产权证号:20170001735;14、A5#,产权证号:20170001737;15、A6#,产权证号:20170001739;16、A7#,产权证号:20170001740;17、A8#,产权证号:20170001741;18、A9#,产权证号:20170001744;19、A10#,产权证号:20170001745;20、A11#,产权证号:20170001746;21、A12#,产权证号:20170001747;22、A13#,产权证号:20170001748)予以查封,以上查封期限3年。上述冻结、查封以价值857059元为限。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安强于2020年3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鸿辉酒店有限公司、郑州市大西洋装饰有限公司、王敏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原告张安强已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鸿辉酒店有限公司、郑州市大西洋装饰有限公司、王敏的起诉,本案已无继续保全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豫0781民初212号民事裁定中对被告河南鸿辉酒店有限公司、郑州市大西洋装饰有限公司、王敏的财产保全措施:即对被申请人河南鸿辉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卫辉市支行存款(账号:17×××08)予以解冻;被申请人郑州市大西洋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账号:21×××12)予以解冻;被申请人王敏(身份证号:)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存款(账号:62×××05)予以解冻。对被申请人王敏名下丰田汽车一辆(车牌号:豫A×××××)予以解封。对被申请人河南鸿辉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1、A2#,产权证号:20180000477;2、A3#,产权证号:2018000644;3、A1#楼101,产权证号:20180001214;4、A1#楼201,产权证号:20180001218;5、A1#l单元301,产权证号:20180001219;6、A1#1单元302,产权证号:20180001217;7、A1#楼401,产权证号:20180001215;8、A1#楼501,产权证号:20180001216;9、A1#楼601,产权证号:20180001220;10、A1#楼701,产权证号:20180001221;11、A1#楼801,产权证号:20180001213;12、A1#1单元901,产权证号:20180001212;13、A4#,产权证号:20170001735;14、A5#,产权证号:20170001737;15、A6#,产权证号:20170001739;16、A7#,产权证号:20170001740;17、A8#,产权证号:20170001741;18、A9#,产权证号:20170001744;19、A10#,产权证号:20170001745;20、A11#,产权证号:20170001746;21、A12#,产权证号:20170001747;22、A13#,产权证号:20170001748)予以解封。
案件申请费4805元,由被告王敏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复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