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西洋装饰有限公司

***与河南鸿辉酒店有限公司、郑州市大西洋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81民初214-2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河南鸿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比干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文闸。
被告:郑州市大西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颖河路嵩景花园北门东。
法定代表人:崔瑞霞。
被告:王敏,男,汉族,1972年6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鸿辉酒店有限公司、郑州市大西洋装饰有限公司、王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了(2020)豫0781民初21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了郑州市大西洋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1×××12)的存款666246.00元。郑州市大西洋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供王山领位于新乡市向阳路960号常青藤小区28号楼2单元23002室房产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王山领同意用以上房产提供反担保。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了(2020)豫0781民初214-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了王山领位于新乡市向阳路960号常青藤小区28号楼2单元23002室房产。
现原告***与被告河南鸿辉酒店有限公司、郑州市大西洋装饰有限公司、王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判决郑州市大西洋装饰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王山领位于新乡市向阳路960号常青藤小区28号楼2单元2300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为:豫(2019)新乡市不动产权第00273**】过户手续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宋复数
人民陪审员  张俊民
人民陪审员  付海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