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执400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5月7日生,住江苏省灌南县。
被执行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美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徐仲裁字第081号裁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共计233922.7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0年11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2020年11月,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等,限期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申报个人财产情况。
3、2020年11月及2021年2月、3月等,本院以本案数次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即“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及安徽省、山东省等地方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数个,本院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立于上述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并扣划被执行人公司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部分款项,其他未能查找到有价值的财产信息,因此未能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
4、2020年11月及2021年2月、3月等,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即“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大商业银行及省内地方性银行的存款信息,查询得到结果与“总对总”查控结果一致。另外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户籍、工商、税务、公积金、购物地址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5、2020年11月及2021年2月、3月等,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土地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20年11月及2021年2月、3月等,向公安部车辆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
7、2020年11月及2021年2月、3月等,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20年11月及2021年2月、3月等,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9、2020年11月及2021年2月、3月等,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0、2021年2月,因被执行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11、2021年2月,因被执行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12、2021年2月,因被执行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美荣拒不按期到庭申报财产,本院对其予以司法拘留15日,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故该措施暂未能实施。
13、2020年11月及2021年等,本院先后多次前往铜山区茅村镇104国道东调查、寻找被执行人公司,均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后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其登记地址已无实际经营场所,具体住址不详。后本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督促其履行均未果。
14、2021年4月,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及将对本案予以程序终结等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他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233922.76元,执行到位94772.08元,对于余款139150.68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徐仲裁字第08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刚华
审 判 员 祁凤芹
审 判 员 陈卫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 丁
书 记 员 白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