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执5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5月7日生,住江苏省灌南县。
被执行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美荣。
***与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徐仲裁字第081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鉴于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位于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节省司法资源,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徐仲裁字第081号裁决书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红卫
审 判 员 单 鑫
审 判 员 王幸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媛媛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