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铜川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204民初114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铜川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川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184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 梅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