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铜川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204民初114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铜川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川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184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 梅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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