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31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晟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功县重点镇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本院执行陕西晟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长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武功县重点镇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2021)陕0431民初1378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陕西晟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0871.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70871.7元工程款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武功县重点镇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拖欠被告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金钱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7元,减半收取计1859元,由被告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督卡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银行账户存款、工商登记、机动车辆信息、互联网金融账户、证劵等财产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陕西长虹实业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本院轮候冻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恢复执行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
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雪国政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梅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