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18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10月7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02民初4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4月13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欠款4044222.1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577元及执行费4284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网络资金账户及银行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本案轮候冻结;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手续。后经本院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工程款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核实后得知该工程款已被本院另案扣留,无可支付的工程款项。本院多次传话被执行人,其均无故未到庭,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谈话笔录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执18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淮**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